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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2-11 00:51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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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Jockey
这种说法于理不合吧?我在自己计算机上装的程序叫“Firefox”怎么能算侵犯了他的商标权?我又不是把其他的浏览器冠名“Firefox”到处招摇撞骗甚至横财暴敛...
Bon Echo是Firefox2.0的开发代号吧...
这位兄弟对商标的理解有点片面了吧,
商标的标示,不但是显示权益,
实际上更多的是表示责任。
比如 Windows 造成了你的损失,
那么就意味着 Windows 这个商标的持有人--微软要对你的损失负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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